法庭内,灯光冷白,照在深色的木质结构上,显得庄重而压抑。
约翰?卡特莱特律师刚刚结束了他精心准备的开场陈述,语气自信而略带压迫感,清晰地阐述了萨姆超市在“太阳”系列商标上享有的所谓“广泛声誉”和“被告的恶意模仿行为”造成的“巨大混淆与损失”。
法官的目光转向被告席:“刘先生,你的答辩?”
刘教授缓缓站起身,神色平静,丝毫未见长途跋涉的疲惫或面对强大对手的怯懦。
他调整了一下话筒,声音沉稳而清晰,带着学者特有的严谨:
“感谢法官大人。原告律师的陈述很动听,但它是建立在根本性的错误描述和故意忽视关键事实的基础之上的。”
他开门见山,直接切入问题的核心。
“首先,也是最关键的一点,我方客户的“太阳”牌商标,在中国主权范围内依法注册,受中国法律保护。我们的注册时间早于原告的“sun”商标在中国市场形成任何实质性影响或知名度之前。”
约翰?卡特莱特微微挑眉,似乎想打断,但刘教授没有给他机会,继续不疾不徐地说道:
“原告大谈‘全球声誉’。但根据商标法的地域性原则,声誉必须在寻求保护的具体司法管辖区内得到证明。请问,在我们注册之前,原告的‘sun’商标在中国消费者中享有知名度和声誉的具体证据在哪里?”
说罢,刘教授立刻拿起一份文件。
“相反,我们提供的证据表明,我们的‘太阳’品牌通过我方客户――一家县级小厂多年的努力和投资,在中国境内独立建立了显著和独立的商誉。”
约翰终于找到了插话的机会,站起身,语速加快,带着攻击性:“法官大人,这是过分简化的歪曲!我们客户商标的声誉超越国界,尤其是在全球贸易的背景下。被告试图躲在司法管辖的技术细节后面,并不能否定确实存在的消费者混淆!”
刘教授立刻反驳,声音依然平稳,却更加锐利:“消费者混淆?在哪里?在美国还是在中国?原告没有提供任何市场实际混淆的可信证据。这只是一个推测性的主张。而且……”
随后,他立马拿出了那份张家栋之前传给他的,来自青岛的“民意炮弹”作为自己这番话的佐证:“我们的品牌在中国当地深植人心并获得广泛支持。我们已提交证据,显示本案诉讼消息传出后,中国市民和企业对‘太阳’品牌产生了大规模的自发性支持。这绝不是一个‘会造成混淆的模仿者’能获得的反应;这是一个真正深受喜爱的本地品牌才能赢得的反应!”